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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关于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管理办法

来源:三亚房地产律师网作者:三亚房地产律师时间:2017-11-05

三亚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用地(含商业和住宅混合类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不含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的用地,在协议出让公告发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严禁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用地之外,其他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第四条  三亚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具备“三通一平”动工开发条件;应当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
    第五条  为加大土地供应和监管,成立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市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成员包括:市长、分管国土部门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市国土、发改、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土储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部门,由市国土部门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开展相关工作时,以市国土部门作为行政主体。
    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我市土地出让工作中的复杂、重大事项;制定相关特殊政策。
    第六条  市国土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经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计划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核准)。经批准并备案通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及《海南日报》、《三亚日报》向社会公布,并在当年内保存其全部内容。市国土部门须按照该计划,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出让。
    第七条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14公顷。市规划部门在提供住宅用地容积率时,须按《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规定,明确容积率控制上限。
    第八条  产业用地(不含房地产业用地)范围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专列清单为准。产业用地出让时,应当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
    第九条  产业用地公开出让时,兼容其他用途用地且兼容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15%的,可按产业用地出让,并根据用地项目管理部门的不同,分别将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兼容其他用途用地且兼容部分建筑面积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15%的,应当按兼容用地的用途出让,且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前置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上述规定,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项目用地,设置出让前置条件时,市国土部门应当商请提出出让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在制定出让方案和签署出让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
    第十一条  土地成交后,上述提出出让前置条件的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协议书或建设要求协议书,作为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市国土部门应当将上述产业发展协议书或建设要求协议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应对协议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核验评估,验收时向市国土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作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履约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产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国土部门拟定方案时,应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邀请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参加供应方案拟定工作,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中,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按商服用地出让并适用国家产业用地规定,可将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其他类型的商服用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业、商住混合用地挂钩,但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规定的除外。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中,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应当按工业用地出让并适用国家产业用地相关规定,可将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经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其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按工业用途管理。具体比例可按项目规模、实际所需职工人数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需与周边相邻用地整合实施规划的补充用地(含缝隙地、边角地等用地),市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该用地须与周边相邻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市国土部门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并以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六条  经市国土部门委托评估,评估目的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用地,在市国土部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委员会未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完毕之前,评估结果不得对外发布。
    严禁意向用地者干扰出让土地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发表异议。
    第十七条  市国土部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应当明确投标人、竞买人按照该宗地评估价格的60%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投标人、竞买人已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住宅用地应当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其他用地应当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纳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单宗用地中同时含有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的,按照住宅用地规定期限缴纳完全部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因资金短缺无法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在法定时间内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事项,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特殊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限及银行利息适用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进行核算。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计缴违约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土地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应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订后,竞得人不按《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竞买人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参与竞买时,如以书面申请竞得后由其持有50%以上股份(不含50%),工商注册登记地在三亚且已成立的控股企业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该宗地成交后,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部门可与上述控股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如以书面申请竞得后由其持有50%以上股份(不含50%),工商注册登记地在三亚且尚未成立的控股企业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该宗地成交后,市国土部门可先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部门可与上述竞得人控股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如构成土地闲置的,将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违规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的,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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