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6〕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构筑物建设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构筑物的设置许可、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或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下列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属于构筑物:
(一)单体立柱式广告牌、户外广告设施;
(二)水塔、水池、过滤池、蓄水箱、澄清池、沼气池;
(三)桥梁、堤坝、(纪念)碑、围墙、隧道、水泥杆;
(四)其他构筑物工程。
本条所称的单体立柱式广告牌是指以独立基础高耸于地面的高立柱户外广告牌。
本条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挤占空间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构筑物的建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构筑物建设的,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严控、严管的原则负责许可审批及监督检查,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单体立柱式广告牌),并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规划意见。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构筑物建设行为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组织加强对构筑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许可,监督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构筑物。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构筑物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查处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构筑物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构筑物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划区内除户外广告设施外,进行其他构筑物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构筑物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工程竣工报告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规划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未取得规划意见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行为。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具体规划意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对商业性单体立柱式广告牌进行行政许可。因公益事业需要设立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可向市综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单式立柱式广告牌行政许可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综合执法部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5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构筑物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构筑物建设完工后办理工程质量竣工备案。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获得行政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单体立柱式广告牌,未办理规划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分别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做好违法构筑物巡查、防控和专项治理工作,对未经审批的违法构筑物依法采取责令停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处罚、没收、拆除等相关措施。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构筑物。
(一)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违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建设的;
(二)未取得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或违反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的内容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构筑物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二)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违法构筑物查处
第十七条 发现未经审批已建成完工的违法构筑物,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对实施违法建设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违法构筑物认定→立案审批→下发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执行决定的→强制执行催告书→依法送达并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报送执行方案→风险评估→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发现未经审批的在建构筑物,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即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进行公告,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时间、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告应在区政府网站、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公告栏、违法建筑现场发布。《强制执行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或公安基层执法人员进行见证。公告期满后,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拆除结构复杂、体量较大、环境复杂的构筑物,或者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构筑物,各区政府应及时书面告知权益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拆除,避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台风季节及恶劣气候环境下,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大巡查力度,排查安全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构筑物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及查处依据《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6月21日施行的《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