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对一些细节的描述不一,市民小程被行政拘留5日后,状告公安局,索赔1万元。该案已经在江岸区法院公开审理,江岸区政法系统100余人参加旁听。
2008年5月17日晚,市民老张夫妇,乘坐其子小张驾驶的面包车,行至江汉北路一家药房门前,认为该药房放置在街边的灯箱广告影响其通行,便推了灯箱一下,由此与该店员工小程发生纠纷。这个过程中,小程持店内的一根铁棍,击伤老张头部,小张也与小程发生打斗。后经法医鉴定,老张、小程均为轻微伤。
7月9日,江岸区公安分局以事后“结果”而论,以故意伤害为由,对小程处以行政拘留5日;以小张殴打他人为由,处以200元罚款。
小程不服,与该局打起了行政诉讼。他认为,整个事情是张家父子先行挑起,对方人多,他持铁棍的目的是出于自卫;警方收录的目击者证言说法不一,凭这些有瑕疵的证人证言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事实不清。
法院认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警方有权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说明,警方对小程的行政处罚,并不是违法行使职权。据此当庭驳回了小程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另悉,民事赔偿部分,小程与张家已互将对方告上法庭。双方有什么“冤屈”,可以留待民事官司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