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到一份请求行政赔偿的起诉材料,国土局错误的将起诉人任某房屋登记给第三人任某某,任某不同意任某某侵占其房屋进行阻拦,遭到任某某的殴打导致受伤,任某以此请求国土局赔偿其损失。日前,富川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任某的起诉。
富川县国土局于1989年擅自把任某在土改时依法登记的合法权属房屋登记给第三人任某某,任某在知道国土局的登记后向县政府申请救济,县政府于2005作出文件依法注销了国土局1989年登记错误的房产证,并请国土局依法给予依法重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由于国土局一直未重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2007年5月5日第三人任某某以国土局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占有该房屋,任某不同意,双方便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原来就有癫痫病的任某在此次事件的刺激下,导致精神失常,丧失自理能力,生活需要专人护理。此外,任某在2007年乡富川县人民法院提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第三人任某某赔偿其损失,富川法院支持了任某要求任某某人身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起诉人的材料,认为受害人任某的人身损害并非国土局工作人员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方可请求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起诉人任某的人身伤害是由第三人任某某的行为造成的,虽然缘起于国土局的错误行政登记,但是这一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任某受伤害,也不是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的,国土局不应为第三人任某某的侵权行为负责。故受害人任某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合理。综上,起诉人的诉请及缺乏事实依据,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