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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来源:三亚房地产律师网作者:三亚房地产律师时间:2013-10-09

婚姻房产分割适用的十七项法律依据
一、婚前购买

1、婚前个人出资,登记在自己与恋人两人名下,分手如何分割房屋产权?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婚前个人出资,登记在夫妻两人呢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房屋产权?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1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3、婚前个人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房屋增值,离婚增值部分是否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5、婚前个人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出售,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6、婚前个人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出租,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7、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出资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后购买

8、婚后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3期》:“问题7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9、婚前个人调配公房,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10、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使用权,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11、 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12、婚后福利补贴取得产权房,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9、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但为取得该房产而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而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13、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夫妻与子女名下,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后又将该房出售,则所得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答: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为三人共有财产。即使该共有房屋被出售,亦不能改变其共有的性质。因此,所得售房款应保留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份额。”

14、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上海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15、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出资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16、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登记在子女的配偶一人名下,出资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17、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否推定为赠与?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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