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经营发展后,为扩大经营而由原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分支企业。合伙企业根据自己经营发展的情况,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不加限制,合伙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其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也更为密切。既然是分支机构,其经营性质也应当是合伙性的,原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应连带到分支机构,也就是说要对分支机构的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分支机构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时,应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抵偿债务。
合伙企业成立后,如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