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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来源:三亚房地产律师网作者:三亚房地产律师时间:2014-06-13

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海南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三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资产。
    第六条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新建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在可能对旅游风景区、城市居住与商业区用地产生污染影响的地区。
    第七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节约土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安排,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市规划局第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驻三亚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驻市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批准后,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与设计,均必须至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对其规划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量和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均必须到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对其测量与戡察成果有予认可。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九条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在报批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鉴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驻市各行业单独编制的发展规划,须经市规划局参加评审,并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后,由市人民政府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其中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重大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划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重大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划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港口、铁枢钮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变更。
    第四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部门立项报告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
    市规划局会同市计划部门共同制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用地单位及个人必须持合法的批准建设项目文件及选址意见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
    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一、 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
    二、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于定点的意见,其中重要工程可由市人民政府如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三、 发出附有虚红线的用地通知书,用地单位持用地通知书向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正式的用地红线图。用地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过程中,如果确需要改变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应当向市规划局说明原因,经市规划局同意,换发用地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局负责划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它应当确定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前,必须向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前款规定的用地单位,市规划局可以不必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直接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区范围利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经营的,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进行。合作经营项目性质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合者,拥有土地的一方必须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预留用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局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局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必须事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和类建设工程的,都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用于各类用途的房屋以及各类用途房屋附属的或者单独使用构物、城市雕塑、房屋外装修工程等。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局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申请进行审批管理:
    一、 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中踏戡;
    二、 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三、 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 组织审定初步设计;
    五、 在建设单位缴纳经市人民政府规定、市规划局代收的有关费用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是临时许可证;
    六、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向市城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向市规划局申请放线定位;
    七、 建设单位施工至设计标高±0.00时,由市规划局进行验线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建设,可以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市规划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主可进行。
    临时性建设工程式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确有特殊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二个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七条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则及以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第六章 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设计与建设。
    第四十条 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单位,应当提前向市规划局提供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第四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一、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设计方案;
    二、 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 审定工程设计方案;
    四、 在建设单位缴纳经市政府规定、市规划局代收的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定许可证向城建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向市规划局申请进行施工放线;
    第四十二条 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规定。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进行检查监督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
    进行检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市规划局统一制作的标志,持有市规划局颁发的检查监督证件。
    第四十六条 驻市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要求出示有关证件,并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有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市规划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搭建房屋自行拆除。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规划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对逾期不交的,市规划局按建设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市规划局应当具体的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批工作办法和审批期限,以及市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和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当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受理群众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一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已经占用的由市规划局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申请建设的,市规划局一律不予受理。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市规划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以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擅自改变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市规划局可以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申请建设的,市规划局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一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市规划局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有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构成下列事实之一的,均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一、 经市规划局确认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二、 侵占城市现有的或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学校和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 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四、 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 
    五、 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 对机场、铁路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
    七、 对城市微波通讯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 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
    九、 占用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十、 经市规划局认定,对城市市容构成较大影响的;
    十一、 经市规划局认定,情节恶劣,对正常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对于前款规定的行为,市规划局必须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市规划局认定,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采取规划的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并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建筑物,按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至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有关工程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罚款;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超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金额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十八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市规划局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规划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城市监察大队按其职责规定,协助市规划局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凭市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和罚没票据行收费和罚没,否则,被收费罚没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后有权执行费和罚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票据管理制度,收费款和罚没款按规定一律全额上缴市财政;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坐支或私分。违者,视情节轻重,要对直接责任者和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市规划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城市规划局建设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房屋间距等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申请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使用经市规划局认可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的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规定范性文件,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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