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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方案

来源:三亚房地产律师网作者:三亚房地产律师时间:2013-11-02

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和《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设部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城乡建设方式从粗放型向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集约化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深化改革,推进建筑节能,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城镇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50%的目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海口既有建筑25%完成节能改造,三亚既有建筑15%完成节能改造;琼海、儋州、文昌、万宁、东方等城市既有建筑10%完成节能改造,重点放在既有使用空调的政府办公楼、商业建筑、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利用,实现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建筑面积占新建总建筑面积的30%,地热能、太阳能光伏发电、
光冷空调技术应用取得突破性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

  (三)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其中海口、三亚、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五指山、东方市等我省8个市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我省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强制性内容。二是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发改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节能评估以及信贷、安全管理和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建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建设部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精神,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一是继续抓好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二是拟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三是利用我省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在示范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计划联合有关产学研单位在海口创建太阳能产品研发基地,规范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研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

  (二)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

  1.进一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全面推进我省新建建筑节能50%的目标。二是组织实施更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今年三亚、海口市要分别组织实施2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争取在“十一五”期末,建成不少于20项建筑示范项目,今年继续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建设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2.建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一是根据建设部的要求,今年重点做好我省和三亚市示范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等工作。二是我省和三亚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报建设部与财政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3.推动我省既有城镇建筑节能改造。一是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作,海口、三亚要组织示范项目2个。二是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省直机关和各市、县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灯具,从2007年9月1日起,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照明和办公区、生活区公共照明在维修更换时原则上采用节能灯具。在2008年底前,全省公共照明要将设计超标准、设置超范围、节能控制不合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新建、改建的公共照明要有10%以上采用太阳能或者风光互补照明系
统,其他项目也要严格按新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三是实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改造。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如太阳能空调)。各市县要启动5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

  (三)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全面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扶持建筑节能产业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本地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二是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三是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严格执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建设2007[93]号)中的意见,确保2008年海口、三亚、儋州市禁止使用粘土砖,2010年我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砖,建筑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目标的实现。

  2、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指导市县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重点宣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等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计划首先在海口、三亚两市开展示范项目,并逐步在全省辐射推广,实现垃圾资源化。三是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同时,要把现在的填埋场变成垃圾综合处理厂,拟在海口、三亚等建设垃圾相对集中的市县规划建设垃圾专业性综合处理厂,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在2008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

  (四)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启动“海南建筑节能发展对策研究”、“集成化应用新技术,创建节能省地文明生态型城镇实施方案”等“十一五”建设科技。二是加大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包括太阳能光热、光电、光冷技术及关键产品开发应用,太阳能蓄能技术开发应用,地源和水源热泵技术研究应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应用等。三是加强“四节”技术的研发推广。

  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海南建程建筑节能研究中心的作用,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

  3.加强省内外及国际交流合作。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参与国家和建设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方面的活动,支持举办2007年海南省可再生能源展览会和组织参加全国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等工作。

  (五)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一是在建设部出台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后,完善我省城乡建设的数据调查方式。二是在建设部统一出台《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后,不断改进统计办法和检测制度,组织实施我省建筑能耗统计。

  2.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审查机构要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把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达不到设计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二是大力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三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3.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我省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联合省统计局等,充实统计力量,加大投入。二是充分发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1.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节能标准。一是尽快出台《海南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文件。二是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三是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修订完善《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等。

  2.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垃圾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省重点环境监控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建设、环保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建设和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3.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严格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二是省建设厅每年组织开展2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1.做好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和利用等的相关工作。一是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相应政策,同省发改、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二是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的投入倾斜。三是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做好省里报建项目的新型墙体专项资金征收工作。

  2.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配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研究制定鼓励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南丰富的太阳能利用等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设备等方面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纳入我省节能减排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一是每年制定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根据省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海南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二是配合做好每年一度的全省节能宣传周等宣传活动。

  (九)加强领导,成立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李建飞厅长为组长,以副厅长和总规划师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和“两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勘察设计科技处。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抓好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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