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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购买权有哪些,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来源:三亚房地产律师网作者:三亚房地产律师时间:2013-08-07

  一、房屋优先购买权有哪些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于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共同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自己的财产或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之所以赋予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关系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因为,共有物往往是不可分割的特定物,即使是可分割的共有物,各方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的处分也可能影响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或收益,使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得不到可靠的保护。所以,为了保障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充分的使用、收益权利,实现所有权的权能,法律规定了共有财产转让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以何者为先呢?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从联系的紧密程度上看,共有人出卖的其应有部分与其他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所有权关系,附在同一个物体之上;而共有人出卖的应有部分与承租人的关系只是租赁的关系。

  (二)所有权的存在是无期限、永恒的,而租赁关系是有期限、暂时的。如果承租人的优先权优于共有人的优先权,那么承租人将会与其他共有人一起成为所有人。如果共有人的优先权优先承租人的优先权,当租赁关系结束后,物的所有与利用会统一,这样就使得法律关系简单化。

  (三)共有人的购买权优先承租人的购买权不会影响到原有租赁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所以说,从简化法律关系、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出发,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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